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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5-4 19:00:42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后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此次普查将查实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查实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摸清供给侧结构性、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为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

  本次普查对象是全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分为三个阶段:2018年底前,制定方案、落实机构、人员、经费、设备、责任,开展宣传动员、单位清查、普查试点、普查区划分、普查员选聘培训、普查物资准备等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普查登记、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发布和总结表扬等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普查报告、资料汇编、普查数据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成立眉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策全市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牵头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信息共享、组织协调、工作督查和数据评估等相关工作。单位具体职责由领导小组另行通知。各县(区)成立普查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普查方案,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在普查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强化普查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力度,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现象,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委监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各县(区)人民要足额落实普查工作经费,并按时拨付到位。要重点督促乡(镇)按有关预算普查和普查员劳动报酬,并及时支付到位。对因不及时、不足额兑现普查和普查员劳动报酬而影响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市与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区)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按有关表扬。

  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多证合一”,完善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的标准和规范。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

  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按照普查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主流宣传优势,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策划组织工作。积极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

  各级普查机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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