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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习惯”不是违法的挡箭牌

※发布时间:2017-9-9 19:36:44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省市的一位先生,新婚,却在婚礼的所谓“闹洞房”过程中,发现有宾客对新娘毛手毛脚,大怒,与之争执并厮打,并顺势拿起铁架台将其头部砸伤,随即自首。经鉴定,该宾客重伤。日前,新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月30日《晨报》)。

  这里的问题在于,所谓的“毛手毛脚”,究竟是怎样一种行为?于法律体系中是否有清晰?如果有,则特定行为是否构身侵害、“性”?新郎的争执并厮打宾客行为,是否发生在宾客对新娘实施人身侵害同时?新郎拿铁架台砸伤宾客头部前,宾客是否已停止具体行为,或者是否有足够理由相信新郎确知该宾客已失去能力?

  如果各项条件都符合,新郎之行为便构成正当防卫。反之,纵使新郎之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宾客对新娘毛手毛脚在先,也必须考虑因素,于刑事责任上有所减免。

  类似事件频发,如该宾客之行为,往往被言说为传统的“风俗习惯”。而问题是,这般“风俗习惯”果真为传统么?真正说起来,恐怕也就是随口一说。遑论就是,的不容任何力量侵害。便在某一特定年代,特定之行为确属传统的“风俗习惯”,当法已定,已明确为,特定之行为也同样不能被法律。

  “风俗习惯”论尚有一定市场,一方面说明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而另一方面,却也不得不正视法律体系、条文的不严谨、严密。譬如,在美国,“不受欢迎的带有性色彩的言行”、“不情愿的触摸”、“令人反感和的言行”等,都明确为具体行为构成“性”的,然而在国内,尽管“性”概念已进入法律体系,但究竟何种行为构成“性”,虽然在一些地方法规——如《市实施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所体现,但总体而言,依然为空白地带。报道中的“毛手毛脚”一词,已经表明了法律体系、条文不严谨、严密的尴尬。何谓“毛手毛脚”?就是因为法本身不严谨、严密,无法确定特定行为是否构身侵害或“性”后的无奈用词。这无奈背后,是有权无处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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