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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史视域下的中拾穗习俗

※发布时间:2019-5-3 23:19:25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金字旁的女孩名字无论在中国还是欧洲,占拾穗比例最高的都是小麦——这是由其种植面积和植株特性共同决定的。在我国明代以降的文献里,“拾麦”出现的频率很高,但几乎不见“拾稻”的记载——这似乎为该习俗划定了一条南北地理界线。

  童年时期在中国北方农村生活过的人们,大多有过拾麦的经历:顶着烈日,挎着柳条篮子,在长辈的下,奔跑于夏收结束后的田野间,细心捡拾麦茬之间的遗穗。年代、地点不同,记忆的色彩也千差万别:在饥馑的岁月里,拾麦是事关温饱问题的农事活动;物质充裕时,拾麦只是为孩子安排的一次劳动体验。拾麦记忆覆盖的群体范围有多广?跨越的时间长度有多长?答案多半会超出一般人的想象。笔者近期与一位老教授闲谈,他动情地讲述了他在1950年代初期下地拾麦的场景:“母亲与祖母想着冬天的面包,忙得满头大汗,一刻不停。对我而言,玩耍才是主题,单调的劳动还没持续多久,我的注意力就转移到其他地方去了:看白云,扑蝴蝶,抓虫子,追刺猬,玩累了就坐在地头儿的老杏树下乘凉,听着夏虫的欢鸣,很快就睡着了。”他的这番回忆,可能会在亚欧的各个角落引起强烈共鸣。拾穗是一种古老的农事活动,本文拟利用文献和档案,对中的拾穗习俗进行社会史角度的考察与比较。

  提到的“拾穗”,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法国画家米勒(Jean-Fran觭oisMillet)于1857年创作的绘画《拾穗者》(题图)。该画描绘了三名贫穷的妇女在收割后的金麦茬间弯腰捡拾麦穗的情景。曾有人将该画称为《播种者》,还有人评论说“坐于马背上的管理者在远处监督着农妇们劳动”,这些都是对相关背景缺乏了解的阐释。拾穗是近代艺术史上一个常见的题材,继米勒之后,法国的里昂·莱尔米特(LéonLhermitte)与朱尔斯·布雷顿(JulesBreton)、英国的亚瑟·休斯(ArthurHughes),以及梵高等知名画家,都有基于该主题的作品。最早记载拾穗的典籍,是成书于公元前7世纪的《申命记》(BookofDeuteronomy),以及时代比其稍晚的《利未记》(BookofLeviticus)。两部书都提道:农民在收割庄稼时,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遗落的谷穗或谷粒;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用敲打不下来的橄榄,应该被留在树上。这些并非提倡浪费,而是为了鼓励社会救济:《利未记》说,遗下的庄稼和果实要留给穷人和寄居者(Strangers,指在本地没有产业的人);《申命记》则更具体地指出,这种习俗是为了救助寡妇、孤儿和寄居者。这些教文献,其实也是彼时希伯来人社会习俗的真实记录。《旧约·得记》记载,在约旦河西岸的伯利恒,寡妇得(Ruth)依靠捡拾大麦和小麦的遗穗,养活了自己和婆婆拿俄米(Naomi)。田主是波阿斯(Boaz),在女仆从事收割工作时,他不仅允许得紧跟着一捡拾,还让女仆故意从麦捆中抽出一些,撒在地上。

  中国古代文献中最早关于拾穗的记载,几乎与同时出现。《诗经·小雅·大田》作为一首周代农事诗(郑振铎称为“农歌”),其第三节云:“彼有不获穉,此有不敛穧。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南宋学者范处义注释说,“穉谓旁出之幼禾,获不及者;穧谓既刈而束不及者;遗秉谓失坠而载不及者;滞穗谓折乱而收不尽者”;吕祖谦说,前四句描述的是庄稼大丰收的场景,“皆缘丰稔,农夫之力所不能尽取”,收不完的“遗秉”和“滞穗”就成了穷人的福利。明代何楷指出,“寡”指独居无人照料者,“妇”指老妇,“皆力量孱弱,不足以任田事,故须有存恤也”。王夫之阐释为,“此之不获不敛,遗且滞者,盖有意为之,以惠矜寡也……以养民俗于忠厚”。这样一来,诗句的含义就变成了:作为一种忠厚民俗,田主故意在田里遗留一小部分收获,让贫弱者任意捡拾。因此,在一些社会现实的诗文中,“遗秉滞穗”又成了“穷人口粮”的代称,如清代彭兆荪的《输租乐》:“独不见农夫担负官仓口,颗粒何能角升斗,多寡一任量人手。遗秉滞穗皆入官,鸠形妇子吞声还。”

  拾穗能成为有的古风,并非是历史的巧合。放眼璀璨的人类文明史,许多古老的教与哲学流派都提倡对贫弱者的扶助和救济。我国先秦时代的儒、墨、道等诸家学说,都包含了丰富的主义观念。“仁”是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孔子说“仁者爱人”,将宽怀容人、助人当作“仁”;孟子说“人皆有不忍人”,“四海之内皆兄弟”,强调、体恤穷人的处境,注重解人危难、救人性命,把对生命的爱护当作“至仁”。《论语·季氏》云:“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在孔子看来,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财富的相对平均分配才是最重要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大同世界的标准:“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也设想了一个“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的理想社会。墨子则希望“使天下兼相爱”,“视人之身若视其身”。这些朴素的社会保障思想对后世有着极为深厚的影响。与东亚文明相呼应,发源自西亚地区的也强调对的扶助。耶鲁大学教授克里斯汀·海耶斯(ChristineHayes)在出版于2015年的著作《何为神圣法?》(WhatsDivineaboutDivineLaw?EarlyPerspectives)中指出:《旧约》的一大特点是将“慈善”入法,对古希伯来人来说,律法的旨和的源头都是“神意”,所以《旧约》将二者视为一个整体,不就是,也就是不——这似乎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原则,但是却有助于社会的,并保障对弱小者的救济。所以,当寡妇得请求在波阿斯的田里拾麦时,后者的答复是“此乃之律法给你的”。《申命记》的记载,为欧洲主

  要语言中的“拾穗”一词作出了定义,如拉丁语的racēmor,英语的glean与法语的glanage等,都指“一点点捡拾别人收割后遗落在田里的粮食”,后来又有了“吃上饭”、“费力搜集零碎信息”的引申义。德语别具一格,由魧hren(穗)与lesen(阅读、搜寻)复合而成,与汉语本意更接近。在欧洲,可“拾”的农产品各式各样,有葡萄、橄榄、胡萝卜、花生、玉米、卷心菜等等,其中最具特色的一种为马铃薯。“拾薯”出现于16世纪末,几乎与该作物传入欧洲的时间同步。与其他形式的拾穗相比,它算是一项“双赢”的习俗:为将埋在地下的零星块茎挖干净,拾薯者几乎要将整块地锄一遍,为田主下阶段的播种节省了劳力。1932年,即推行农业集体化期间,苏联通过了《拾穗法案》(LawofSpikelets),宣布任何形式的拾穗都法行为,在波兰、罗马尼亚等盛行拾薯风俗的地区,许多农民因此。二战后期,大城市食物短缺,结伴骑车至乡间拾薯成为了主妇们的重要工作,在大量的德文回忆录和日记里被反复提及。1939年底开始实施配给制度后,农民的伙食状况比城里人好一些,为了“照顾的肚子”,他们会将一大块田快速收获完毕,并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将消息放出去。拾薯一般在早上六点钟开始,参加者需要提前准

  备好锄头和口袋,天不亮就往赶,离得近的还会使用手推车。拾薯虽是重体力劳动,但很少有壮年男性参加,算是一种不成文的约定。

  在我国,比较有特色的可“拾”农产品有茶子、桐子和棉花,其共同点是收获期较短,且采摘过程需大量劳力;人手稍有不足,就会造成大量的浪费。山茶树作为一种油料作物,很早就开始在赣南地区广泛栽培。据万历《宁都县志》记载,每年霜降之后,都会有周边州县的居民来到宁都,提筐入山拾取茶子,当地居民也不予。川东地区广泛种植油桐树,史料记载,“山农采桐子,有遗者,贫妇小儿随拾之,曰‘散桐子’,亦犹遗秉滞穗之利也”。明朝后期,棉花的种植范围由南向北迁移。吴梅村《木棉吟》云:“今也栽花遍齐豫,北花高捆渡江南”,是说华北地区虽然大量种植棉花,但缺乏棉纺织技术,需要把摘下的棉花运到江南织成布,再将棉布运回。至晚在清中期,洛阳地区已出现了拾棉的风俗,诗人邓显鹤曾作《拾棉曲二首》,其序云:“三川棉花之利,赢于粟麦。拾棉日,四野如云,俨入图画。洛俗许贫妇女拾其零星遗弃者……”正文则说:“拾棉野外来纷纷,渡河妇女笑语群。侬家住在河阳县,土不宜棉瘠又贫……天公衣被遍,地主何须分畛域。洛阳风淳人好义,遗秉滞穗寡妇利……”描述的正是妇女蜂拥而至,摘取剩棉的情景。

  但是,无论在中国还是欧洲,占拾穗比例最高的都是小麦——这是由其种植面积和植株特性共同决定的。英国农史学家大卫·摩根(DavidMorgan)指出,在收割小麦时,无论是麦秆脱水过度,还是下刀动作过大,都会导致麦穗和麦粒脱落。如何减少小麦收割过程中的损失,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对农业技术的演变有重要影响。欧洲人总结出来的经验是,在麦子还没有熟透时就收割,并且弃用效率更高的大镰(scythe),转用效率较低的短柄镰(sickle),以缩小动作幅度。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明代以降的文献里,“拾麦”出现的频率很高,但几乎不见“拾稻”的记载——这似乎为该习俗划定了一条南北地理界线。作家周啸虹解释说:第一,麦秆粗硬,割麦时遗留得多,拾一天的麦,可以有相当的收获,而稻杆柔软,遗留较少,捡拾划不来;第二,北方人民生活较苦,养成了勤奋的个性,南方相对富足,少,人也疏懒,没有养成拾稻的习惯。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

  尽管拾穗是“任意捡拾,自留所获”,但在具体的组织形式上,中存在较大差异。古代欧洲不存在高强度的中央,同时也缺乏成熟固定的文官体系,但是,在封建庄园经济的模式下,无论是无的农奴,还是由破产农民、市民组成的佃农,都必须遵守农场主用来约束拾穗行为的诸多,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便是时间管理。直至二战以前,在英、法、德等国仍有“麦捆”(theguard-sheaf)的风俗:特意堆放的麦捆是田地尚未的标志;收割虽然结束了,田主可能还想自己清查一遍遗落的粮食,或者在地里放养两天禽畜。英国画家、作家托马斯·亨内尔(ThomasHennell,战地画家,1945年在印尼被日军)留有大量反映欧洲乡间生活的画作和文字,在《农场之变》(ChangeintheFar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36)一书中,他饶有兴致地记述了各地“”的形式异同:最常见的做法,是将三到五把扎好的麦束互相支撑着摆在一起,呈状;有些地区则将麦捆堆得像房子一样高;还有一些特例(如林肯郡),农场主会在田里插上一面白旗,表示已经拾麦。在伫立着麦捆的田里拾麦,无论在哪都是令人不齿的行为。即使麦捆被移走了,每天拾麦的时长也有,由当地社区或统一管理。英国作家艾丽莎·沃恩(ElizaVaughan)在发表于1926年的《乡间回忆录》(TheStreamofTime:SketchesofVillageLifeinDaysGoneBy)

  里,如此描述其故乡埃塞克斯郡芬兴菲尔德村(Finchingfield)的拾麦风俗:“古老的规则被严格遵循着:妇女和儿童们可能一大早就已经赶到远处的田地里,占好了,但是没人敢从地上拾起哪怕一个麦穗;直到八点钟,钟声响起,拾麦才宣告开始。”1909年出版的《埃塞克斯郡的钟》(TheChurchBellsofEs)记载,这样的小遍布当地,拾麦起止时间均由各村自行;在听不到钟声的地方,会有专人骑马至田间摇铃通知。如果说麦捆是为了田主的利益,那么“拾麦钟”是纯粹是为了保障公平。英国小说家阿尔弗雷德·德盖特(AlfredLudgater)在1925年解释说,“只有这样,人人才能从掉落的麦穗中分到其应得的一份。如果没有规则,有些精力充沛但又的家伙可能会在田里从日出待到黄昏”;农业专栏作家阿尔弗雷德·希尔(AlfredHills)也在1933年评论说,“没有了管理,某些积极会在凌晨两点起床拾麦,当家务缠身的主妇们赶到田里时,已经不剩什么了”。即使在最困难的时期,也有人努力公平原则。在自传《生于战时》(BornintoHitler’sWar)中,作家吉塞拉·威克斯(GiselaWicks)深情回忆了祖母带她到农村捡拾甜菜头、马铃薯和小麦的经历。有一次她发现,田头聚集了一堆拿着工具的人,但因为还未到开始拾穗的时刻,没人胆敢走进田里。但也必须指出,并非所有场合的拾穗行为都如此有序,不遵守规则的也大有人在。从旧照片等史料可以看出,如果拾穗者人数众多,往往会有官员或在现场管理。

  教是欧洲文明的基础。相较之下,以儒学为主流价值观的古代中国发展出了较为不同的社会结构:士农工商各阶层的身份与职业基本上是世代相传的,有相对固定的居所与邻里关系;在和平时期,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终生依附于土地,并且经由完善的文官系统,接受各级的管理。即便在帝国政令难以抵达的偏僻乡村,也有乡绅阶层的存在,他们是乡村治理者,也是文化能根植于农村土壤的原因。拾穗作为《诗经》所载的古风,与期望的“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完全符合,自然会得到士绅的提倡。正如川东南地区的拾桐子习俗一样,在中国古代的拾穗行为中,田主与拾穗者之间的交流,靠的是一种不言自明、源自主义的默契,缺乏欧洲人那样的繁细约束。最著名的例子当属白居易的《观刈麦》。此诗的内涵很丰富,既有对劳动者的赞美,又有对作为贫困之源的繁重租税的。在描述完农民全家集体上阵,在酷暑中辛劳刈麦的场景后,诗人笔锋一转写道:“复有贫妇人,抱子在其旁。右手秉遗穗,左臂悬敝筐。听其相顾言,闻者为悲伤。家田输税尽,拾此充饥肠。”这说明在中唐的关中地区,刈麦人允许贫苦的拾麦妇女跟在身边,随时捡拾掉落的麦穗——这一最早载于《旧约·得记》的古老拾穗形式,在中古以后的欧洲很少出现,却在中文文献中屡见不鲜:南宋绍定年间,郴州农民在山上刈麦,尾随其后拾麦的妇女们在田间“声相呼”。纪昀记载,在乾隆年间的地区,“乡村麦熟时,妇孺数十为群,随刈者之后,收所残剩,谓之拾麦。农家习以为俗,亦不复回顾,犹古风也……故四五月间,妇女露宿者遍野”;比其时代稍晚的陈奂也说:“今山东农家于刈获时,必留田一角,令贫户取之以为利,犹古遗风欤!”这些例子说明,中古人在私有财产、秩序等观念上存在一些细小的差别。

  古代中国还有另一种在较为少见的拾穗形式,即大规模异地拾穗。这与王学泰先生所说的“游民文化”有关系。当人口增加、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或是其他原因导致动荡时,会有一部分农民被抛出社会秩序之外,成为无产的游荡者。拾穗是游民获取食物的手段之一,迫于生计,又缺乏管理,常发生盗窃、哄抢等行为。该形式的拾穗多会遭到的打击。清中期在华北农村出现的看青组织“青苗会”,也发挥着相似的职能。上文所举的清中期洛阳地区的拾棉活动即为一例,邓显鹤记载说,由于渡河而至的妇女数量过多,“近来颇成争讼,设法逐之”。道光年间,贵阳人周际华任河南辉县知县,对异地拾麦之风深恶痛绝:“辉邑之东北则林县,其西北则山西之陵川县也。每当刈麦之秋,类多扶老携幼而来,必至十余日而始去,合高庄、薄壁两计之,不下二千余人矣。试思种麦之家,终岁劳苦,始有此麦,乃甘听他人之拾而加之以攘窃,人苟有心,当必不忍。”他,“自今以往,凡遇有林县、陵川县来者,概不准收留,使彼无所住扎,自然不驱而退;而本乡之就近者,只许鳏寡孤独、穷而无告之人拾之”,意在恢复拾穗自古以来的社会意义,即为本地的贫弱者提供救济。

  就本质而言,贫民的拾穗权是古老的习惯法,其核心内容为“一块土地的出产并不完全属于田主本人”。这一点在中世纪的欧洲表现得尤为明显。与之同理的还有放牧权与樵采权——早在古罗马时代,佃户、农奴、家仆就被允许在领主的草地上适度放牧、森林中拾柴,前提是这些活动乃维持所必需。在欧洲农村社会史的研究中,这些代表了阶层在私有产权方面受到的;其中,事关果腹问题的拾穗权最为重要,是被阶层的缩影。文艺复兴时期,欧洲的君主们不断对庄园主们发出呼吁,要求保障贫民的拾穗权。但是,随着农业社会的缓慢转变,古老的拾穗权不可避免地与日渐受到重视的私有产权概念,以及田主对生产效率的迫切需求发生冲突。18世纪中期开始,英、法等国的农场主开始试图贫民的拾穗权,甚至将其定性为“一种私有产权的犯罪活动”,引发了有田者与贫民的对峙。1788年6月,在英国出现了首个因拾穗而获罪的案例,被告名为斯蒂尔·霍顿(Steelv.Houghton)。伦敦法庭还宣布:“在普通法系中不存在拾穗权一说。”该判例在英国广泛,但各阶层的解读不同。一些官员认为,这说明拾穗权并非“天赋之权”,而是“农场主谨慎地赋予拾穗者的一项”。提醒说,拾穗权对穷人至关重要,司法与执法部门应审慎对待。最高兴的当然是拥有大量田地的人,农场主戈德温(Godwin)在日记中写道:“拾穗者败诉了,是因为所有的庄稼本身就该由播种者全部收到仓里!”但贫民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不接受的态度。1799年,埃塞克斯郡伊斯特霍普村(Easthorpe)的农场主发现了一名拾穗者,要求她立刻离开,结果该妇女回答说:“我并非在偷你的粮食,这些遗穗本就是属于我的”。次日清晨,她又带了三十多人回到这块田里。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事实上,尽管法庭不断宣布拾穗违法,却并未影响贫民拾穗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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